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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醉驾”不一定犯罪在保护谁? [打印本页]

作者: 豆豆    时间: 2011-5-14 10:01
标题: “醉驾”不一定犯罪在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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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一定犯罪在保护谁?
--------对“醉驾”是否犯罪得看情节带来的新思考!
/汪华斌
本来我们都认为从五一开始,我们大陆将会逐步杜绝“醉驾”;因为“醉驾”等于犯罪是所有人的共同理解。然而等到我们社会真的出现了“醉驾”,我们才知道“醉驾”不一定就是犯罪;从而为“醉驾”同一行为而预留出无限的法律尺度。既然如此的法律就肯定会有既得利益者,那么谁会是“醉驾”不一定犯罪的既得利益者呢;这才是我们社会只可意会而不能明说的实际问题。
我们知道“醉驾”在我们社会的危害,它基本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源;因为在我们这个交通事故层出不穷的社会,“醉驾”出的就是大事故。事实上也是如此,我们社会一些较大的交通事故全部是“醉驾”引起的;从而“醉驾”入刑成为中国大陆最受欢迎的法律。然而当我们翘首以待看“醉驾”入刑时,却首先看到的是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提出的对醉驾者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慎重;因为有与行政处罚相衔接的解释前提。就这观点一下子使我崩溃了,因为今后同样醉酒驾车却有不一样的判罚;有的可能就是直接入刑,有的可能就是行政处罚;从而说明我们的法律具有无限解释的空间。
说实在的话,对“醉驾”是否入刑我没有什么特别的观点;只是对我们的尺度解释太大而产生了质疑,这么大的空间究竟是为了保护谁呢。因为中国自古就“刑不上大夫”,所以法律严惩不怠的基本是老百姓;如我们大陆现在就有等级制,而且还是十分明显的。如同样是贪污受贿,是领导干部的顶多就是“双规”;是党员的还有党内处罚。如果是老百姓的那就遭殃了,直接由检察院起诉;谁叫你没有护身符呢。所以我们社会为什么腐败分子越来越多,因为这是对官的处罚有较大尺度的结果。这也是为什么腐败分子基本是官,而老百姓是腐败分子的现象特别少;因为老百姓一腐败就入刑,而官腐败却有很多层保护的外衣。即使最后入刑,处罚的力度也有很大的区别;就连放出来的结果都不同。如我单位几个腐败分子同时被审查,老百姓当时就被单位开除;而当官的刑满释放竟然回单位上班,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解释。
当然针对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个定义就可以很明确的看出,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比较大的行为;为什么我们社会的老百姓对醉驾痛恨,因为只要是醉驾最后出的都是大事故。这是为什么,因为在一个十三亿人都有驾照的社会,我们的交通事故频出应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问题是醉驾的人更加肆无忌惮,目中无人是醉驾的普遍规律。为什么,因为醉驾本身就是胆大包天的人。所以说老百姓不管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因为醉驾者本身就是危害社会安全的源头。如果我们不从源头上控制,我们的社会安全还能有保障吗?
中国自古就有乱世重典之说,即用重刑控制社会之乱;我们社会的交通事故成为社会的主要杀手,而醉驾又是主要杀手;难道我们还要对它宽容吗。我们现在思考为什么我们社会的腐败泛滥成灾,就因为我们的法律对它宽容的原因;看我们的法律对腐败讲究铁证如山,而腐败与时俱进是有目共睹。正因为如此,我们现在花腐败十倍的成本,却难以查到腐败的证据,就是这么简单的原因,结果我们社会的反腐败人员特别忙;而我们社会的腐败分子却越来越多。现在我们的腐败分子多到什么状况,任何权力都腐败就是写照。但就是这么多的腐败,却用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却不多;因为我们的法律对腐败分子很宽容,结果我们经常用腐败十倍的成本去清查一个腐败;从而引导我们社会的腐败有增无减。这不是清查腐败分子的人无能,而是我们的法律根本没有对腐败分子施重典;从而根本对腐败分子没有威慑。再加上腐败分子全家人的享受刺激,你说我们社会还能有谁会抵制腐败;现在就连纪委的人都是有机会就腐败,这还能控制腐败吗?
我们知道法律是很严肃的,但严肃就应该等于死板。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就行了。如果我们任何法律看条文根本不能认定,还需要法律解释;那我们的法律可就有很多的空间。什么叫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是不是还要加上对社会的贡献。这一点在我们的腐败案中经常出现,因为功过相抵也是我们处罚的规定。老百姓对社会没有功,所以老百姓腐败就处罚;领导对社会有很大的功劳,所以腐败还有一层又一层外衣保护;为什么,因为我们还有党纪政纪能替代国法;所以领导干部的腐败是先党内再党外,从而为我们的领导加了一道免除刑法的金牌。
当我们对醉驾入刑有自己的解释空间后,是不是领导干部的醉驾首先就要免于处罚;因为领导干部的醉是为了工作,这醉应该是对社会有功的醉。所以领导干部的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因此领导干部的醉驾只要没有发生死人的事故就不算犯罪;这当然意味着领导干部就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而老百姓自然就不同,你为什么醉驾;难道你老百姓也是为了工作而醉的吗。正因为如此,所以老百姓醉驾本身就是犯罪;因为对老百姓的重刑也是我们多管齐下狠治酒驾醉驾的成果呀,说不准公安机关的领导在庆祝会后还有可能醉驾呀;这就是我们今天的社会,一个法律需要条文解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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